海南省启动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清算工作!
详细如下: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
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下简称958号文)与《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2017〕1587号,以下简称1587号文)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购车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现将2017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与补贴标准
(一)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消费者购买并在我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其车型纳入2017年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可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根据GB/T3730.1-2001国家标准,作业类专用车是指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货车。例如:消防车、救险车,垃圾车、应急车、街道清洗车、扫雪车、清洁车等。),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二)申请2017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仅限初次登记车辆。
(三)2017年我省新能源汽车各类车型地方购车补贴标准按958号文国家标准1:0.5执行。
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工作流程
(一)补贴申请:
购车消费者应按要求编制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申请材料,按格式(附件2、附件3)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按属地管理原则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地方购车补贴。
1.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和非个人用户购买的作业类新能源专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个人(单位)身份信息证明
(2)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表和明细表(个人用户/单位用户)
(3)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4)新能源汽车行驶证
(5)车辆登记证书
2.非个人用户购买的除作业类专用车之外的新能源汽车,在2017年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清算工作完成后,方可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报材料。需递交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单位身份信息证明
(2)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表和明细表(单位用户)
(3)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4)新能源汽车行驶证
(5)车辆登记证书
(6)国家清算文件(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配合购车消费者提供)
(7)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3)
(二)补贴审核: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个人用户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和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作业类专用车购车补贴申报,应严格按照1587号文要求对消费者提交的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车辆,应及时向消费者反馈审核意见。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于2018年3月10日前,在各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对2017年本地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购车消费者、购买车型、数量、地方补贴金额等。
地方公示期结束后,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联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提交2017年度本地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第一批)清算报告。地方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发放购车补贴,待存在问题解决后重新报送,另行申请补贴资金。
未纳入第一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车辆,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补贴清算和拨付: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批次完成各市县新能源汽车补贴清算报告汇总,提出清算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工作要求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落实市县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补贴工作,加强补贴资金审核、监督和管理,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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