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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海南启动首批燃料电池车示范应用申报 单车最高奖百万

作者:森林 2024-02-20 22:57:32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2月8日,海南省工信厅、交通厅、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第一批(2023-2024年)申报工作的通知。扫描文末二维码可查看政策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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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方式

  燃料电池汽车及甲醇汽车示范应用项目采取“示范应用场景+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方式实施,由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组成“示范应用联合体”自愿申报,通过市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公平、公开原则,组织评审遴选后予以支持。第一批(2023-2024年)支持的项目不超过4个。

  二、应用场景

  示范应用项目应结合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及汽车产业发展情况,有效搭建示范应用场景(附件1),并实现商业化运营。

  三、申报要求

  示范应用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示范应用联合体”。其中,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联合体”由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燃料电池系统企业、车辆运营企业等组成;甲醇汽车“示范应用联合体”由具备甲醇汽车生产能力的制造企业、车辆运营企业等组成。同一“示范应用联合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具体申报主体要求、车辆要求、规模要求、核算里程要求等按照《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第一批(2023-2024年)奖励方案》(附件2)执行。

  四、奖励支持

  对满足申报要求的“示范应用联合体”按照《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第一批(2023-2024年)奖励方案》(附件2)相应标准分阶段给予支持。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编写《示范应用项目申请书》(附件3-4),通过牵头企业所在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于2024年4月1日前,通过“海易兑”系统提交项目申请书。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放弃申报。

  (二)项目遴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原则,组织对“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项目遴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申报项目可行性高,遴选项目数量可超过4个,采取“赛马制”方式对优先达到第一阶段车辆推广任务的4个项目纳入本批次支持范围,其他按要求完成的项目递补至下一批次示范应用项目中,按下一批次奖励标准执行。

  (三)项目奖励资金申请。第一批示范应用项目达到第一阶段车辆推广奖励申请条件的应于2024年10月30日前、达到第二阶段车辆推广奖励申请条件的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由“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示范应用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5)。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四)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示范应用项目组织验收,并对验收项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账户。

  附件一 推荐示范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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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第一批(2023-2024年)奖励方案

  一、奖励总体安排

  分批次、按年度对单个示范应用项目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奖励支持,每批次支持的示范应用项目不超过4个。第一批为2023-2024年、第二批为2024-2025年、第三批为2025-2026年。示范应用项目投放车辆在满足核算里程要求后,分两个阶段给予奖励,其中,燃料电池汽车第一阶段为对应奖励标准的60%,第二阶段为40%;甲醇汽车第一阶段为对应奖励标准的50%,第二阶段为50%。在项目遴选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超过4个以上的情况,以先入围、再“赛马”的方式,对优先达到第一阶段车辆推广任务的4个项目予以本批次奖励,余下按要求完成的项目递补至下一批次示范应用项目中,按下一批次奖励标准执行。同一示范应用项目只能享受一个批次奖励。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要求

  示范应用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示范应用联合体”。其中,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联合体”由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燃料电池系统企业、车辆运营企业等组成;甲醇汽车“示范应用联合体”由具备甲醇汽车生产能力的制造企业、车辆运营企业等组成。同一“示范应用联合体”每批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二)车辆要求

  1.项目投放的燃料电池汽车和甲醇汽车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燃料电池汽车系统功率不低于80kW。其中,燃料电池汽车和甲醇增程车辆须将车辆信息、车辆实时监测数据等须接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甲醇直驱车辆须安装车载定位设备并接入监管平台,提供车辆信息、车辆实时监测数据,实现车辆统一监控管理。

  2.由“示范应用联合体”组成企业之一购买的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上牌,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且奖励资金发放前未发生过户行为(即未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及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日期须在2023-2024年期间。

  (三)规模要求

  1.燃料电池汽车:大型客车示范应用项目、重型货车示范应用项目投放车辆不低于20辆,乘用车示范应用项目投放车辆不低于25辆,轻中型货车、中型客车示范应用项目投放车辆不低于30辆。

  2.甲醇汽车:中大型客车示范应用项目、中重型货车示范应用项目投放车辆不低于50辆,轻型货车示范应用项目投放车辆不低于100辆。

  3.投放多种车辆类型的燃料电池汽车或甲醇汽车综合示范应用项目,投放车辆须满足车辆类型中最高数量要求。如,重型货车与轻中型货车的燃料电池综合示范应用项目合计投放车辆应不低于30辆。

  (四)核算里程要求

  示范应用项目应在2024年10月30日前达到第一阶段车辆推广奖励核算里程要求,2025年9月30日前达到第二阶段车辆推广奖励核算里程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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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奖励支持方式

  为加快建立燃料电池汽车和甲醇汽车示范应用场景,按照示范应用项目投放车辆获得的阶段推广奖励给予“示范应用联合体”支持,用于降低示范应用项目车辆使用成本,实现能源加注体系完善和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并为车辆投放后稳定运行提供保障。阶段推广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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