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五大关键词解读《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自动驾驶领域再获重磅政策利好!
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L3、L4级别自动驾驶商业化应用迎来里程碑式的新突破。

当前,全球自动驾驶进入商业化落地关键期。欧、美、日等汽车强国已通过型式认证、豁免等方式推动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汽车量产,为自动驾驶汽车合法合规“上路”提供政策支持。
相对而言,我国在高级别自动驾驶政策制定方面较为谨慎,但随着国内L2级智能网联汽车市场渗透率快速提升,推进更高级别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此次《通知》的出台,以试点形式推动L3、L4级别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不仅有利于我国补足相关政策短板、为未来自动驾驶立法积累经验,还将进一步促进自动驾驶产业链发展、技术产品迭代升级,加快推动“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助力我国在全球自动驾驶产业竞争中抢占领先地位。
与2022年11月2日工信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通知》带来了哪些变化?对我国自动驾驶产业未来发展有何影响?让我们通过五大关键词一一解读。
关键词一:发文单位增至四部委
智能网联汽车涉及产业众多,其监管机制较传统汽车更加复杂,建立跨部门高效协同机制对于政策落地至关重要。此次《通知》在工信部、公安部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增加了住建部、交通部作为联合发文单位,形成了四部委同步监管、共同组织试点评选的机制,拥有更强的跨部门协同性,更利于提高政策实施效率和成效。从两部委起草到四部委联合发文,也侧面反映出国家对高级别自动驾驶商业化应用的重视程度在不断上升。同时,《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一并发布,具有更强的实操性。
关键词二:政策更具普适性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积极推动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国家层面主导的“智能网联汽车试点示范区”“车联网先导区”“双智试点”仍在持续推进,在自动驾驶相关政策创新、智能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均给予大力支持。地方政府更是发挥“先行先试”优势支持自动驾驶企业开展车内无安全员的测试、示范和商业运营。近期北京、上海、深圳已允许“无人车”上路,武汉、重庆、成都、横琴等地已宣布逐步推进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全域开放。
尽管北上深等城市的自动驾驶政策相对超前,但由于政策支持仅局限于本地,仍缺乏普适性。此次《通知》则标志着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符合要求的地级以上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均可申报试点。
当然,从《通知》公布的试点申报条件来看,试点城市需满足政策保障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安全管理条件等多维度的要求,不仅考验“单车智能”,更需要“路的智能”,目前来看仍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而此前已有相应基础的城市更易获准通过。预计随着前期经验的积累,后续将逐步放宽部分限制,进而加快推进自动驾驶普及进程。
关键词三:创新组建联合体
与此前试点略有不同,此次《通知》提出需由拟申报试点城市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拟申报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并制定申报方案,最终由四部委依据评估结果“择优录取”。因此,如何组建符合《通知》要求的联合体,是城市能否获准试点的关键。
《通知》对联合体中的三方均提出了参与条件和具体要求。其中,试点城市要在政策管理、组织协调、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提供保障;试点企业要具备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及监测能力、建立用户告知机制,其试点产品要符合自动驾驶功能和安全要求、过程保障要求、测试验证要求,而每个联合体中的汽车生产企业限定1家,每家汽车生产企业可参与的联合体不超过2个;试点使用主体要具备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配备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测平台,以及经培训合格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车内安全员。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短期内自动驾驶准入认证及潜在责任成本仍较高,规模化还有待观察。
关键词四:安全是前提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全文中有300余处提及“安全”,涵盖车辆运行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方面面。在产品准入试点阶段,主管部门将对试点产品开展测试与安全评估,并要求车辆接入工信部试点管理系统;在上路通行试点阶段,试点使用主体要为试点车辆购买保险、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同时需配备“车内安全员”,且只能在限定范围内激活自动驾驶功能,并按照要求提供车辆运行相关信息。
为应对试点实施过程中出现突发性事件,《通知》还专门设置了应急处置要求,明确了暂停和退出机制的具体情形,以杜绝安全风险隐患。同时,主管部门也将及时对试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应用评估,并对试点内容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五:明晰责任认定
推动自动驾驶普及,不仅要解决技术方面的难题,更要明晰责任认定。由于智能网联汽车的责任主体由汽车制造者、销售者、程序开发者、汽车所有者等多方主体组成,所以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一直是业界争议的焦点也是政策实施的难点。
相对此前深圳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此次《通知》进一步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细化,如果责任在试点车辆一方,在自动驾驶系统未开启状态下,由车内安全员承担;在自动驾驶系统开启状态下则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安全员存在过错的除外。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责任一方可以依法追偿。另外,试点车辆产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违法违规责任,由车内安全员、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
随着《通知》的发布,我国L3级以上自动驾驶商业化将进入加速期。未来,若能通过试点实践加快推动自动驾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为自动驾驶更大范围普及扫清障碍,将助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稳居全球第一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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