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沈阳推汽车消费券 购买新能源汽车增发1000元
1月9日,根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促消费工作的相关要求,为繁荣活跃春节消费市场,把握消费旺季,释放消费潜能,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经市政府同意,定于2023年1月10日至2月28日期间,面向在沈阳个人消费者(户籍不限,下同),组织发放1亿元新春消费券,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新春消费券分为汽车消费券、家电消费券、综合消费券、餐饮消费券等四种消费券,发放总额1亿元。其中:汽车消费券4000万元,家电消费券1500万元,综合消费券3000万元,餐饮消费券1500万元。

发放平台和核销商户:
汽车消费券,沈阳市辖区内支持“云闪付”被扫支付的零售、餐饮等线下实体企业门店,通过被扫支付方式(即出示“云闪付”付款码,下同)核销使用。
发放方式和使用规则:
汽车消费券,每张面额500元,消费500元以上,可以核销1张汽车消费券。
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月28日止,消费者到店购买新车时申领,先领先得,发完为止。具体发放方式为:个人消费者在沈阳市辖区内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不含二手车),经“云闪付”平台审核通过后(审核时限7个工作日),将消费券发放至个人同名“云闪付”账户。
汽车消费券发放标准根据购车价税合计金额确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万元(含)以内的,发放2张面额500元汽车消费券,合计金额1000元;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万元(不含)-20万元(含)的,发放4张面额500元汽车消费券,合计金额2000元;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上的,发放6张面额500元汽车消费券,合计金额3000元。对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发1000元(2张面额500元)汽车消费券。消费券自发放之日起10日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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