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丨《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氢能被纳入财政补助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科技局、济南市财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印发了《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根据《办法》,氢能、燃料电池技术等被纳入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办法》全文如下:
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创新生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进“科创济南”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济南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第四条 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成果产出以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设置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不足5000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二)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3%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的按2.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2%,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医药生物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0.5个百分点。
第五条 申请补助程序:
1.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报通知后,市科技局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2.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补助申请,并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进行在线申报。经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在线提交至省科技厅。
3.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对辖区企业补助资金申报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销售收入等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并确定推荐补助对象、补助比例及省、市两级财政补助金额,汇总后(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单独汇总)报送市科技局,并出具书面推荐函(三部门会签)。
4.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对各区县(功能区)推荐的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对省级财政补助申报情况进行汇总(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单独汇总),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推荐函(三部门会签)一并报送省科技厅。
5.省科技厅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后,市科技局根据我市获得省级财政补助企业、补助比例和补助金额情况,提出市级财政补助方案,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6.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下达市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并同时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据此下达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功能区)。
7.各区县(功能区)接到市级补助资金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开发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及时拨付,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科技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申报、复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税务局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八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鼓励各区县(功能区)结合自身财力实际,对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支持,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科发〔2019〕74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点高新技术领域中与氢能和燃料电池相关的内容如下:
四、氢能
天然气制氢技术,化工、冶金副产煤气制氢技术,低成本电解水制氢技术,生物质制氢、微生物制氢技术,金属贮氢、高压容器贮氢、化合物贮氢技术,氢加注设备和加氢站技术,超高纯度氢的制备技术,以氢为燃料的发动机与发电系统关键技术等。
五、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
3.燃料电池技术
燃料电池催化剂技术;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技术;去质子膜燃料电池技术;直接醇类燃料电池技术;微型化燃料电池技术;中低温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技术;微生物燃料电池技术;光催化-燃料电池联用技术;燃料电池管理及工程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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