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数据报送工作
各平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 第44号)有关要求,为做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工作,各平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应及时报送其所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并用于境内销售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乘用车,包括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等新能源乘用车。
二、报送要求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进口的乘用车产品,凡属于报送范围内的,应当按要求报送。
(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作为核算主体,报送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
(三)须按照一车一条数据的原则进行报送。
(四)进口乘用车在车辆进口核销(即签发随车检验单)后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上报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
(五)报送数据内容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乘用车数据表(附件1)。
三、操作流程
(一)企业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材料,获取上传账号:
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相关人员从事数据报送相关工作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4.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产品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者进口许可证明复印件。
(二)下载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客户端填报软件,进行本地安装并使用上传账号登录。
(三)企业应用填报软件及时报送新进口的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四)数据报送成功后,获得反馈信息。反馈信息由企业保存备查。
四、数据补报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各平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需在车辆进口核销(即签发随车检验单)后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上报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随车检验单的签发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乘用车数据需进行补报,补报时间截止到2018年8月1日。
(二)请各企业按时间节点认真完成数据补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逾期需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说明材料,申请数据修订。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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