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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加快推进新能源车应用 2020年实现新能源公交全覆盖

作者:君玥 2017-11-10 11:37:54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据新能源汽车网【xnyauto】获悉,2017年11月8日,福建省三明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表示,要完善和落实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扶持政策,营造有利于新能源公交车在城市公交行业推广应用的政策环境,引导城市公交企业主动选择新能源汽车。

  《通知》提出,2017年底,将全市2010年及以前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公交车;2018年底,将全市2011至2013年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公交车;2020年,全市城市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原文如下: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运〔2017〕44号)精神,促进我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大气污染治理战略和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加快培育市场,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行业率先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城市公交行业能源消费结构,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政策体系,推动我市城市公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引导。完善和落实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扶持政策,营造有利于新能源公交车在城市公交行业推广应用的政策环境,引导城市公交企业主动选择新能源汽车。

  (二)坚持市场主导。坚持企业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新推广应用模式,规范市场运行规则,努力降低新能源公交车购买、运营、维护、电池回收的全寿命成本,激发企业积极性,实现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行业的可持续应用。

  (三)坚持因地制宜。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做好新能源汽车技术选型论证及相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行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7年底,将全市2010年及以前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公交车;2018年底,将全市2011至2013年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公交车;2020年,全市城市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二)各县(市、区)目标

  2017年—2020年,各县(市、区)需更新传统燃油公交车587辆,其中:

  2017年需更新传统燃油公交车184辆,具体为:三明市区79辆、永安56辆、明溪0辆、清流10辆、宁化8辆、建宁2辆、泰宁0辆、将乐0辆、沙县29辆、尤溪0辆、大田0辆。

  2018年需更新传统燃油公交车251辆,具体为:三明市区91辆、永安46辆、明溪3辆、清流12辆、宁化5辆、建宁8辆、泰宁20辆、将乐8辆、沙县28辆、尤溪11辆、大田19辆。

  2019年至2020年基本完成剩余152辆传统燃油公交车更新(详见附件1)。

  四、任务安排

  (一)2017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

  1.摸清公交底数。各县(市、区)政府要摸清辖区公交车辆运营现状,全面掌握现有新能源公交车闲置及技术故障情况,明确车辆数量及其类型,并提出车辆维修、电池更换、性能改造提升建议。同时,深入了解新能源公交车充电桩建设使用情况,全面摸底充电桩现有数量及建设需求(完成时限:2017年11月7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优化产品方案。各县(市、区)要督促辖区公交企业结合当地基本情况,加强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接,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型、车长、动力电池、技术性能等资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完整的汽车生产计划及保障措施(完成时限:2017年11月7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明确购车计划。组织辖区内公交企业抓紧编制2017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计划,完成新能源公交车采购立项、车辆技术配置,明确车辆采购数量、车型、车长、电池动力等采购需求,并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以表格形式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车辆采购汇总情况将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通报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完成时限:2017年11月7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国资委。

  4.制定金融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协调当地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利用绿色债券、绿色金融等金融服务产品优势,进一步降低公交企业的车辆融资成本。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公交企业积极主动对接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金融服务方案,细化完善具体租赁方式、单车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还款方式、增信措施等(完成时限:2017年11月7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完成车辆招标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辖区公交企业尽快启动新能源汽车采购招标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招标,确定中标汽车生产企业并予以公示。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全程跟踪、及时解决公交企业采购招标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确保招标工作按时完成。在支持公交企业自主购置车辆的同时,鼓励公交企业使用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服务产品(完成时限:2017年12月1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6.做好登记上牌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服务公交企业新能源公交车相关证件办理,及时为2017年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办理车辆登记、上牌以及车辆产权证(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7.做好购车补助工作。对按时完成车辆更新任务的公交企业,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并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购车补贴(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二)2018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

  1.统计车辆需求,明确车辆购置计划。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辖区内公交企业及时编制2018年新能源车辆购置计划,完成新能源公交车采购立项、车辆技术配置,明确车辆采购数量、车型、车长、电池动力等采购需求,并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以表格形式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车辆采购汇总情况将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通报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完成时限:2018年3月1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2.完成招标工作,确定中标汽车生产商。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辖区公交企业尽快启动新能源汽车采购招标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招标,确定中标汽车生产企业并予以公示。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全程跟踪、及时解决公交企业采购招标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确保招标工作按时完成。在支持公交企业自主购置车辆的同时,鼓励公交企业使用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产品(完成时限:2018年7月1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做好登记上牌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服务公交企业新能源公交车相关证件办理,及时为2018年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办理车辆登记、上牌以及车辆产权证(完成时限:2018年12月1日)。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做好购车补助工作。对按时完成车辆更新任务的公交企业,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并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购车补贴(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三)2019-2020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

  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辖区公交企业按时编制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计划,完成车辆采购任务,及时办理新能源公交车登记、上牌及车辆产权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工作举措

  (一)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全流程协调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传统燃油公交车更新调整,编制新能源公交车采购计划,协调新能源公交车招投标工作,新能源公交车登记上牌等事宜。

  (二)加快推广新能源公交车。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公交企业需求,创新新能源公交车购置模式,积极拓宽资金融资渠道。一是支持公交企业车辆购置。加大地方财政倾斜力度,通过安排公交企业购置资金预算、贷款贴息、财政担保、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积极支持公交企业购置新能源公交车。二是积极推广汽车金融服务。大力发展新能源公交车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支持公交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意向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方案。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绿色债券、绿色金融等金额服务产品优势,进一步降低公交企业的车辆融资成本。积极配合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服务当地实际的金融租赁服务方案,细化完善具体租赁方式、单车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还款方式、增信措施等。组织公交企业与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效对接,合理选择整车金融服务或动力电池金融服务,实现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三)合理安置传统燃油公交车。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科学制定传统燃油公交车安置方案,充分调动公交企业积极性,及时化解矛盾冲突,确保车辆推出安置平稳有序。一是合理调配车辆运营服务区域。全面评估传统燃油公交车的车况性能,实地审查评估运营线路路况,将符合运营条件的车辆调配用于县域公交、城乡公交等领域,同时保障车辆运营安全。二是大力支持企业回购车辆。大力支持传统燃油公交车回收利用,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联合兴业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指定车辆回购方案,明确车辆回购技术条件、残值回购标准、具体操作流程、服务保障措施。牵头组织公交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共同商定车辆回购合同,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三是积极引导车辆提前报废。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传统燃油公交车提前报废管理办法,地方财政对提前报废的传统燃油公交车给予一定奖励。此外,新旧车辆交接期间,各地要提前制定预案,合理调配公交运力,满足群众公共交通出行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组织领导。市级成立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国资、安监、规划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11月3日前以文件形式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二)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提前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优化补助申报审核流程,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严格执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政策,积极支持公交企业按规定申报运营补助。推动落实新能源公交车车船税优惠政策、消费税政策、充换电设施用地政策和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三)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基本原则,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满足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需求。根据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及时调整公交站场规划布局,加强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等设施建设,提升新能源公交车辆进场率。

  (四)建立目标考评机制。市级领导小组将每月或定期召开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及时解决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各项任务顺利实施;并组织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专项督查,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同时将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纳入政府效能考核以及节能减排、生态环保考核范围;各县(市、区)政府要细化分解指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将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效能考核及节能减排、生态环保考核范围,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

  市级领导小组将建立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定期通报机制,于2017年底对各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完成情况(填报见附件2)实行两周一通报,2018年对各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完成情况实行一月一通报,并将结果同时抄送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定期通报机制,对辖区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环境改善、能源节约等方面的显著效果和重大作用。争取公交企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形成良好氛围。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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