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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布又一批收到行政处罚的新能源车企,共涉及7家骗补车企

作者:君玥 2017-02-06 08:59:14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据新能源汽车网【xnyauto】记者获悉,2017年2月4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了第二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车企,截止到目前,已有11家车企处罚相继落地。

  此次工信部公布了7家涉及“骗补”的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分别是金华青年汽车、上汽唐山客车、重庆力帆乘用车、郑州日产汽车、上海申沃客车、南京特种汽车制配厂、重庆恒通客车,并对7家企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华青年汽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上汽唐山客车有30辆车未安装电池和电机控制器,15辆车未安装电池,30辆车电池安装不足、5辆车未安装电机控制器;重庆力帆乘用车有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1328辆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公告不一致;郑州日产汽车有88辆车驱动电机生产企业与公告不一致,其中的20辆车电池生产企业与公告不一致;上海申沃客车有79辆车在2015年末尚未安装电池但已开具发票并登记上牌;南京特种汽车制配厂有119辆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与公告信息不一致,其中100辆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电池生产企业与公告不一致;重庆恒通客有1176辆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

  原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2-04来源:装备工业司

  工信装罚〔2017〕00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八达路M-09地块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27号),确认你公司2014年销售给上海巴士公交(集团)有限公司245辆新能源汽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JNP6120B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JNP6120B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0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唐海县曹妃甸新区十里海南路29号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28号),确认你公司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30辆车未安装电池和电机控制器,15辆车未安装电池,30辆车电池安装不足、5辆车未安装电机控制器,上述80辆新能源汽车不符合申报条件。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SK6110EV64型纯电动客车、SK6812EV33型纯电动城市客车、SK6812EV32型纯电动城市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SK6110EV64型纯电动客车、SK6812EV33型纯电动城市客车和SK6812EV32型纯电动城市客车的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工信装罚〔2017〕01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539号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0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辆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1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莲湖路3号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3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88辆车驱动电机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其中的20辆车电池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ZN5034XGCH2YBEV型纯电动工程车、ZN5033XGCH2YBEV型纯电动工程车和ZN6494H2YBEV型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ZN5034XGCH2YBEV型纯电动工程车、ZN5033XGCH2YBEV型纯电动工程车和ZN6494H2YBEV型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18号

  2016年12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53号),确认你公司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79辆车在2015年末尚未安装电池但已开具发票并登记上牌,不符合申报条件。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SWB6110EV61型纯电动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SWB6110EV61型纯电动客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南京特种汽车制配厂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中兴谷路20号

  2016年12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60号),确认你公司2014年至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19辆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其中100辆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电池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NJT5031TSLBEV型纯电动扫路车和NJT5020XXYBEV1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NJT5031TSLBEV型纯电动扫路车和NJT5020XXYBEV1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翔宇路888号

  2016年12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64号),确认你公司2013年至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176辆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CKZ6116HNHEV4和CKZ6116HNHEVA4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CKZ6116HNHEV4和CKZ6116HNHEVA4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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