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新能源汽车网【xnyauto】记者从工信部得知,2016年12月1日,工信部对外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原则上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主体的责任。
《意见稿》中提到,本办法适用于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意见稿》对动力蓄电池在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三方面上提出要求,其中提出,汽车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与回收拆解企业合作回收新能源汽车报废后产生的动力蓄电池,并在出现重大变化时(如破产、兼并重组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责任变更情况,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网络。新能源汽车报废阶段,《意见稿》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与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共享新能源汽车报废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况,通过回收和回购等方式将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
有关用户责任要求,《意见稿》指出,新能源汽车用户(产权方)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拆卸和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动力蓄电池维修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的维修、拆卸和更换;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报废车辆送至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文如下:
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2月14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艾崇
电话:010-68205365
传真:010-68205363
电子信箱:zyzhly@miit.gov.cn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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