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出台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2015年10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发改委、财政局联文出台了《漳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细则规定补贴补助对象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补贴资金由省市两部分财政资金组成,省级财政资金按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市财政资金对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62号)、《福建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以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六条措施的通知》精神。近日,漳州市发改委、财政局联文出台了《漳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对我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补助对象、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申报条件及有关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一、补助对象
全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二、补助范围
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2016年新建的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等相关规定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
三、补助标准
省级财政资金按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市财政资金对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
四、申报材料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申报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
4、建设成本决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行业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材料;
6、漳州市2016年充电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及其它相关材料。
五、有关要求
1、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运营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2、申请补助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于2016年11月10日前向市发改委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发改委负责对充电设施财政资金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无法保证充电设施正常运行、充电设施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追缴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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